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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75074664A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9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三條
  1.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75074664A號令訂定發布

    第三條

    全國農業金庫辦理通匯往來銀行業務及其他類似業務,應定有一定政策及程序,內容應包括:
    一、蒐集足夠之可得公開資訊,以充分瞭解該委託機構之業務性質,並評斷其商譽及管理品質,包括是否遵循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規範,及是否曾受洗錢及資恐之調查或行政處分。
    二、評估該委託機構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具備適當之控管政策及執行效力。
    三、在與委託機構建立通匯往來關係前,應先取得高階管理人員核准後始得辦理。
    四、以文件證明各自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責任作為。
    五、當通匯往來銀行業務涉及過渡帳戶時,須確認該委託機構已對可直接使用通匯往來銀行帳戶之客戶,確實執行確認客戶身分等措施,必要時並能依通匯往來銀行之要求提供確認客戶身分之相關資料。
    六、不得與空殼銀行或與允許空殼銀行使用其帳戶之委託機構建立通匯往來關係。
    七、對於無法配合全國農業金庫提供上開資訊之委託機構,全國農業金庫得對其拒絕開戶、暫停交易、申報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或中止業務關係。
    一、依據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下稱FATF)第十三項建議之評鑑準則第一點至第三點,訂定第一款至第六款有關辦理通匯往來銀行業務之規範。
    二、參酌美國聯邦法典第三十一卷第一○一○.六一○條有關對外國銀行通匯往來銀行帳戶之審核計畫第(d)項規定,訂定第七款全國農業金庫對於無法配合提供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審核資訊之委託機構,得對該等委託機構拒絕開戶、暫停交易、申報可疑交易或中止業務關條。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