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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75074664A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9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四條
  1.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75074664A號令訂定發布

    第四條

    農業金融機構於推出新產品或服務或辦理新種業務前,應進行產品之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辨識之風險。
    一、依據FATF第十五項建議之評鑑準則第一點及第二點,並參酌「農會漁會信用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第三點規定,要求農業金融機構應於新產品及新業務上線或運用新科技前,進行產品之洗錢或資恐風險評估。
    二、新種業務包括新支付機制、運用新科技或正在開發之技術於現有或全新之產品或業務。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