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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75074664A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9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五條
  1.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75074664A號令訂定發布

    第五條

    全國農業金庫辦理外匯境內及跨境之一般匯出及匯入匯款業務,應依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辦理。
    新臺幣境內匯款之匯款農業金融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採下列方式之一提供必要且正確之匯款人資訊及必要之受款人資訊:
    (一)隨匯款交易提供匯款人及受款人資訊。
    (二)隨匯款交易提供匯款人及受款人之帳戶號碼或可供追蹤之交易碼,並於收到受款金融機構或權責機關請求時,於三個營業日內提供匯款人及受款人資訊。但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要求立即提供時,應配合辦理。
    二、應依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保存下列匯款人及受款人之必要資訊:
    (一)匯款人資訊應包括:匯款人姓名、扣款帳戶號碼(如無,則提供可供追蹤之交易碼)及下列各項資訊之一:
    1.身分證號。
    2.匯款人地址。
    3.出生日期及出生地。
    (二)受款人資訊應包括:收款人姓名、受款帳戶號碼(如無,則提供可供追蹤之交易碼)。
    農業金融機構未能依前二項規定辦理時,不得執行匯款業務。
    新臺幣境內匯款之受款農業金融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具備以風險為基礎之政策及程序,以判斷何時執行、拒絕或暫停缺少第二項第二款必要資訊之匯款,及適當之後續追蹤行動。
    二、應依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保存所取得之匯款人及受款人資訊。
    一、依據中央銀行「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第四點,訂定第一項規定。
    二、依據FATF第十六項建議之評鑑準則第五點至第七點,明定第二項有關匯款農業金融機構辦理新臺幣境內匯款業務,應提供匯款人及受款人資訊之規定。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要求立即提供匯款人及受款人資訊時,應配合辦理。
    三、參酌FATF第十六項建議之評鑑準則第八點,訂定第三項規定,要求農業金融機構未能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時,不得執行匯款業務。
    四、依FATF第十六項建議之評鑑準則第十五點,訂定第四項第一款規定,並參酌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訂定第四項第二款有關新臺幣境內匯款之受款農業金融機構紀錄保存之規定。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