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法規查詢系統 農業金融法規
查詢系統

分享至

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75074664A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9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八條
  1.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75074664A號令訂定發布

    第八條

    農業金融機構各營業單位應指派資深管理人員擔任督導主管,負責督導所屬營業單位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事宜,及辦理自行查核之情形。
    農業金融機構內部稽核單位(人員)應依規定辦理下列事項之查核,並提具查核意見:
    一、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是否符合法規要求並落實執行。
    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有效性。
    農業金融機構總經理(總幹事)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及檢討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由董(理)事長、總經理(總幹事)、總稽核(稽核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聯名出具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附表),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該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揭露於該機構網站,並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為確保農業金融機構各營業單位確實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規定,爰訂定第一項,要求各營業單位應指派資深管理人員擔任督導主管,並辦理自行查核,以落實第一道防線功能。
    二、依據內部控制三道防線原則,並參考紐西蘭「Guideline for audits of risk assessments and AML/CFT」第七段規定,明定內部稽核應查核事項,爰訂定第二項規定。
    三、鑒於董(理)事會對於確保建立並維持適當有效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制度負有最終之責任,爰規範該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需提報董(理)事會通過,另為提高資訊揭露品質,發揮市場制約力量,爰參酌「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一款,及「農會漁會信用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第七點第三款規定,於第三項明定。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