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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75074664A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9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九條
  1.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75074664A號令訂定發布

    第九條

    農業金融機構應確保建立高品質之員工遴選及任用程序,包括檢視員工是否具備廉正品格,及執行其職責所需之專業知識。
    農業金融機構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專責人員及各營業單位督導主管應於充任後三個月內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農業金融機構並應訂定相關控管機制,以確保符合規定:
    一、曾擔任專責之法令遵循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三年以上者。
    二、參加本會認可機構或全國農業金庫所舉辦二十四小時以上課程,並經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者。但已符合法令遵循人員資格條件者,經參加本會認可機構所舉辦十二小時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教育訓練後,視為具備本款資格條件。
    三、取得本會認可機構舉辦之國內或國際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業人員證照者。
    農業金融機構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專責人員及各營業單位督導主管,每年應至少參加本會認可機構或全國農業金庫所舉辦或經第七條第一項專責主管同意之內部或外部訓練單位所辦十二小時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訓練內容應至少包括新修正法令、洗錢及資恐風險趨勢及態樣。當年度取得本會認可機構舉辦之國內或國際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業人員證照者,得抵免當年度之訓練時數。
    農業金融機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總經理(總幹事)、法令遵循人員、內部稽核人員及業務人員,應依其業務性質,每年安排適當內容及時數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以使其瞭解所承擔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職責,及具備執行該職責應有之專業。
    一、參酌「農會漁會信用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第八點第一款規定,明定員工任用應檢視其是否其廉正品格及相關專業。爰訂定第一項規定。
    二、為確保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人員及各營業單位督導主管具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專業,參酌「農會漁會信用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第八點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明定該等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在職訓練之最低訓練時數。爰訂定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三、鑒於除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單位人員外,農業金融機構董(理)事應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負最終責任,監察人(監事)亦負有監督公司業務執行之職責,總經理(總幹事)則應督導各單位評估及檢討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並聯名出具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另一般業務人員、法遵人員及稽核人員亦負有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相關義務,爰訂定該等人員亦應依其業務性質,安排適當內容及時數之在職訓練,以使其瞭解所承擔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職責,及其備執行該職責應有之專業。爰訂定第四項規定。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