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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75074663A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9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 第二條
  1.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65074297A號令訂定發布

    第二條

    農業金融機構應指派專責主管協調監督本辦法之遵循。
    一、考量各家農業金融機構組織規模不一,明定由農業金融機構自行決定指派專責主管協調監督本辦法之遵循。農業金融機構依規定應指派人員擔任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其職責包含確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法令之遵循,爰本條文所稱專責主管,即為前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未設置專責主管之農業金融機構,應自行決定指派專人為本條之專責主管,該專責主管在職務上不應有利益衝突。
    二、本辦法所稱農業金融機構,為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所規定本會所轄之機構,包括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及全國農業金庫。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