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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準用銀行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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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總統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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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
- 法規分類: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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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37891號令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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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農業金融法準用銀行法條文 第3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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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37891號 令修正公布第13、35-2、47-3、61-1、116、117、125、127-1、128∼133、134∼136條條文;增訂第51-2、133-1、136-3條條文;刪除第125-6、127-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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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2條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利益衝突之禁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負責人未具備前項準則所定資格條件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違反兼職限制及利益衝突之禁止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調整,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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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2年7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34520號令公布;中華民國93年1月9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 0930080138號令核定93年1月3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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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2條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未具備前項準則所定之資格條件者,不得充任銀行負責人;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