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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準用銀行法條文

  • 發文機關:
    總統府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
    法規分類:
    法律
  • 發文字號:
    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37891號令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金融法準用銀行法條文 第37條
  1. 中華民國92年7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34520號令公布;中華民國93年1月9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0930080138號令核定93年1月30日施行

    第37條

    借款人所提質物或抵押物之放款值,由銀行根據其時值、折舊率及銷售性,覈實決定。
    中央銀行因調節信用,於必要時得選擇若干種類之質物或抵押物,規定其最高放款率。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