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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 發文機關:
    法務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法令字第10604521360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6 年 06 月 28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第三條
  1.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060452136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自106年6月28日施行

    第三條

    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國外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指在中華民國以外之國家或地區,擔任國家正副元首、政府正副首長、議會議員、高級政府、司法或軍事官員、國營企業高階經理人及重要政黨職務之人員。
    依FATF四十項建議第十二項及第二十二項建議指引第十一條,國外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係指在外國擔任重要公眾職務之個人,例如政府首長、高階政治人士、政府、司法或軍事高階官員、國營企業高階經理人、重要政黨人士等。
    此外,參照美國愛國者法案( Patriot Act)第三百十二條之說明二之(四)、加拿大PEPs與 HIO指引、新加坡放貸人法之第二條,及香港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第六百十五章附表二的釋義一,對於國外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亦均採類似FATF四十項建議第十二項及第二十二項建議指引第十一條之抽象性規定,爰參酌上開FATF十項建議第十二項及第二十二項建議指引及外國立法例訂定本條。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