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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 發文機關:
    法務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法令字第10604521360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6 年 06 月 28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第四條
  1.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060452136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自106年6月28日施行

    第四條

    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國際組織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指在國際組織擔任正、副主管及董事或其他相類似職務之高階管理人員。
    前項國際組織,指下列依條約、協定或相類之國際書面協定所成立之組織:
    一、聯合國及其附隨國際組織。
    二、區域性國際組織。
    三、軍事國際組織。
    四、國際經濟組織。
    五、其他文化、科學、體育等領域具重要性之國際組織。
    一、依FATF四十項建議之詞彙解釋,國際組織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係指在國際組織擔任諸如主管、副主管及董事或相類似功能等職務之高階管理人員,並未涵蓋中階或初階官員等之個人。爰參考上開內容為第一項規定。
    二、依FATF四十項建議之詞彙解釋,國際組織係由有正式政治協定之會員
    國家所建立之實體,由各會員國依法承認;不視為所在國之當地組織。
    例如聯合國及其附屬國際組織如國際海事組織;區域性國際組織如歐洲理事會及歐盟組織、歐洲安全暨合作組織及美洲國家組織;軍事國際組織如北大西洋公約組織;相關經濟組織諸如世界貿易組織或東南亞國協,及其他文化、科學、體育等領域具重要性之國際組織如國際足總、國際奧委等。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