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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 發文機關:
    法務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法令字第10604521360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6 年 06 月 28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第六條
  1.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060452136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自106年6月28日施行

    第六條

    本法第七條第四項所稱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其家庭成員範圍如下:
    一、一親等直系血親或姻親。
    二、兄弟姊妹。
    三、配偶及其兄弟姊妹。
    四、相當於配偶之同居伴侶。
    一、FATF四十項建議第十二項因考量各國之社會、經濟及文化結構,並未定義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家庭成員之範圍。然FATF四十項建議第十二項及第二十二項建議指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仍建議各國應依該國文化,考量特定家庭成員擁有之影響力,以及該國對於緊密家庭成員之認定範圍。
    二、參照新加坡放貸人法第六 E條之(九)、香港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第六百十五章附表二的釋義一之(一)及日本犯罪收益移轉法施行令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等外國立法例,為第一款、第二款規定。
    三、依我國國情,姻親間之人際往來關係遠較新加坡、香港及日本等國密切,且我國使用姻親帳戶作為人頭之情況實屬常見,爰為第三款將配偶之兄弟姊妹列入規範。
    四、參照日本犯罪收益移轉防止法施行令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係認事實上夫妻屬於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之家庭成員,爰參酌相關規定訂定為第四款規定。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