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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 發文機關:
    法務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法令字第10604521360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6 年 06 月 28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第七條
  1.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060452136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自106年6月28日施行

    第七條

    本法第七條所稱與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有密切關係之人,係指與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具密切社會或職業關係之人。
    前項所稱密切社會或職業關係,得參考下列基準判斷之:
    一、與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為同一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二、與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為同一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高級主管。
    三、與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有密切商業往來關係之人。
    四、為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之受僱人或僱用人。
    五、由前款受僱人或由其擔任代表人之法人所僱用之人。
    六、與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為同一借款債務之借款人、保證人或提供擔保之人。
    七、代理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為本法第九條第一項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之人。
    八、與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為同一法人或信託之實質受益人。
    九、擔任為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利益所設立法人或信託之實質受益人。
    十、受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委託,負責持有、管理或運用其資產或其他利益之人。
    十一、以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為受益人之人身保險契約,該契約之要保人及被保險人。
    十二、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所屬人民團體或工會之負責人。
    一、FATF四十項建議第十二項因考量各國之社會、經濟及文化結構,並未定義與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有密切關係之人之範圍,然FATF四十項建議第十二項及第二十二項建議指引第四十九條,仍舉例: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之異性朋友、與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屬同一政黨、公民團體、工會之主要成員、事業上夥伴或同事(尤其指與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共同擔任法人之實質受益人者)及其他與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有關連性之人。
    本條第二項僅係提供實務執行判斷參考基準,金融機構與非金融事業及人員應依客戶身份確認程序以風險為基礎進行實質認定。
    二、新加坡放貸人法之第六 E條之(十),係認合夥人及同為特定公司主管職務之人均屬與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有密切關係之人,爰參照上開立法例分別為第一款、第二款規定。
    此外,因我國尚有有限合夥之法人型態組織,故第一款用語採「合夥事業」,俾利在解釋上包含此部分。
    三、香港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第六百十五章附表二的釋義一之(三),將與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有密切業務關係之個人列入規範,爰參照上開立法例為第三款規定。
    四、新加坡放貸人法之第六 E條之(十),係將與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具僱傭關係之人,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之受僱人或由其擔任代表人之法人所僱用之人,及共同申請、獲得同筆借款之人,均列入與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有密切關係之人,爰參照上開立法例為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
    五、美國「疑似涉及外國官員貪腐加強審查指引」(Guidance on Enhanced Scrutiny for Transactions that May Involve the Proceeds of Foreign Official Corruption)之第二章B段(Ⅱ.B),將能代理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處理鉅額國內外金融交易之人,認定為與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有密切關係之人,爰參照上開立法例,及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定有申報義務之規定,爰為第七款規定。
    又對本款之對象所執行之客戶加強審查,屬一次性審查,不及於該對象日後其他交易,併予敘明。
    六、香港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第六百十五章附表二的釋義一之(三)規定「如某人符合以下說明,該人即屬與某名個人(首述個人)關係密切的人( a)同樣屬該法人或信託的實益擁有人的個人);或( b)該人是屬某法人或信託的實益擁有人的個人,而該法人或信託是為首述個人的利益而成立的」,爰參照上開立法例分別為第八款、第九款規定。
    七、我國人頭文化盛行,代操亦為常見之投資理財模式,然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人頭或受託代操者間未必屬於信託關係,故於第十款規定受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委託,負責持有、管理或運用財產或其他利益之人之概括規定。
    八、FATF四十項建議第十二項建議強調金融機構應判定人壽保單之受益人是否為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特別於給付保險金時,顯見人身保險契約屬於洗錢高度風險之交易行為,自有對該契約之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採取加強審查措施之必要,爰為第十一款規定。
    又對本款之對象所執行之客戶加強審查,屬一次性審查,不及於該對象日後其他交易,併予敘明。
    九、參照FATF四十項建議第十二項及第二十二項建議指引第四十九條將與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屬同一政黨、公民團體、工會之重要成員,列為與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有密切關係之人之範例,再參以我國人民團體法所規定之人民團體包括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及政治團體,爰為第十二款規定。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