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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 發文機關:
    法務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法令字第10604521360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6 年 06 月 28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第八條
  1.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060452136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自106年6月28日施行

    第八條

    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列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離職後,經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評估認定仍適用本法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者,其家庭成員及與其有密切關係之人,亦適用之。
    依FATF四十項建議第十二項及第二十二項建議指引第五十二條,於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離職後,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於其家庭成員或與其有密切關係之人應採行之措施,視該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於離職後,是否仍應對其採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
    易言之,仍應以風險為基礎,對該客戶自重要政治性職務離職後進行評估,再研判其家庭成員或與其有密切關係之人是否仍採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