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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農業金庫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標準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3 年 01 月 13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35070042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全國農業金庫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標準 第二條
  1.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70042號令修正第二條、第三條

    第二條

    全國農業金庫投資國內及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如下:
    一、公債。
    二、短期票券。
    三、金融債券。
    四、國際性或區域性金融組織發行之債券。
    五、集中交易市場與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其中國內股票部分,包括上市股票、上櫃股票、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發行人發行之興櫃股票及辦理受託承銷案件時,以特定人身分,參與認購上市、上櫃企業原股東與員工放棄認購之增資股份及核准上市、上櫃公司之承銷中股票)、新股權利證書、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公司債。
    六、固定收益特別股。
    七、依各國法令規定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認股權憑證及認購(售)權證。
    八、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及中央銀行儲蓄券。
    九、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十、發行人之信用評等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私募股票、私募公司債,或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私募公司債。
    十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有價證券。
    前項第五款股票不包括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之規定列為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者或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規定列為櫃檯買賣管理股票者。
    全國農業金庫(以下簡稱農業金庫)負有收受農漁會信用部轉存款之法定任務,而投資有價證券為該金庫去化資金之主要管道之ㄧ。考量農業金庫投資有價證券已訂有限額,且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建立後,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已刪除禁止商業銀行投資大陸地區政府及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規定,爰刪除第三項。
  2. 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55070005號令訂定

    第二條

    全國農業金庫投資國內及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如下:
    一、公債。
    二、短期票券。
    三、金融債券。
    四、國際性或區域性金融組織發行之債券。
    五、集中交易市場與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其中國內股票部分,包括上市股票、上櫃股票、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發行人發行之興櫃股票及辦理受託承銷案件時,以特定人身分,參與認購上市、上櫃企業原股東與員工放棄認購之增資股份及核准上市、上櫃公司之承銷中股票)、新股權利證書、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公司債。
    六、固定收益特別股。
    七、依各國法令規定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認股權憑證及認購(售)權證。
    八、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及中央銀行儲蓄券。
    九、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十、發行人之信用評等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私募股票、私募公司債,或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私募公司債。
    十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有價證券。
    前項第五款股票不包括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之規定列為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者或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規定列為櫃檯買賣管理股票者。
    第一項有價證券不包括大陸地區政府及公司發行者。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