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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農業金庫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標準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3 年 01 月 13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35070042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全國農業金庫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標準 第四條
  1. 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55070005號令訂定

    第四條

    全國農業金庫投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有價證券,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標準普爾公司 (Standard & Poor's)、評定,短期信用評等達 A-3等級以上或長期信用評等達 BBB- 等級以上。
    二、經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短期信用評等達 P-3 等級以上或長期信用評等達 Baa3 等級以上。
    三、經惠譽公司 (Fitch, Inc.)、評定,短期信用評等達 F3 等級以上或長期信用評等達 BBB- 等級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短期信用評等達 twA-3、等級以上或長期信用評等達 twBBB- 等級以上。
    五、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短期信用評等達 F3 (twn) 等級以上或長期信用評等達 BBB- (twn) 等級以上。
    六、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短期信用評等達 TW-3 等級以上或長期信用評等達 Baa3.tw 等級以上。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