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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農業金庫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標準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3 年 01 月 13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35070042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全國農業金庫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標準 第五條
  1. 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55070005號令訂定

    第五條

    全國農業金庫不得投資於該金庫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公司債、短期票券、基金受益憑證及固定收益特別股。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金融債券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二、經其他銀行保證之公司債。
    三、經其他銀行保證或承兌之短期票券且經其他票券商承銷或買賣者。
    四、銀行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
    五、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六、全國農業金庫因農業金融法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之投資關係,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派任其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