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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1 年 08 月 28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院臺農字第1010038717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1 年 08 月 28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三條
  1.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101003871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專款之用途如下:
    一、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處理經營不善信用部之所需資金。
    二、依農漁會信用部財產劃分原則之規定,處理無償轉回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會、漁會資產所需資金。
    三、依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會漁會爭議資產認定與處理準則之規定,處理無償轉回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會、漁會爭議資產所需資金。
    四、處理經營不善信用部所生下列支出:
    (一)為維持經營不善信用部營運所生之營業支出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依法律應給付之退休金、資遣費、預告工資、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及相關稅捐。
    (三)辦理第七條第一項及第十七條第一項相關事務所需費用。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