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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1 年 08 月 28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院臺農字第1010038717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1 年 08 月 28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四條
  1.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101003871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四條

    本專款設評價小組,專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處理經營不善信用部之認定。
    二、處理經營不善信用部優先順序之決定。
    三、處理經營不善信用部方式之決定。
    四、農委會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委託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或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受託機構)辦理賠付債務、承受資產之種類及價額之決定。
    五、監督受託機構處理經營不善信用部事項之執行。
    六、定期檢核有可能處理經營不善信用部之財務業務改善情形。
    前項第二款處理經營不善信用部優先順序之決定,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經營不善信用部結束營業或存款擠兌有引發金融體系系統性風險之虞者。
    二、經營不善信用部財務狀況惡化情況較嚴重者。
    三、經營不善信用部處理之成本較低者。
    評價小組作成第一項決定,應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決定作成後,應送請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議決。
    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議決前項評價小組決定事項,應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三項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議決事項之執行及擬訂,得委託受託機構辦理。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