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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1 年 08 月 28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院臺農字第1010038717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1 年 08 月 28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五條
  1.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101003871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五條

    評價小組置兼任委員七人至九人,由農委會聘請具金融、農業或資產估價相關領域之專門知識及經驗者擔任。評價小組召集人由評價委員互相推選產生。評價小組委員與會議事項有利益衝突時,應迴避之。
    依前項規定聘請之委員,每任聘期為三年,聘期內因故改聘者,其聘期至原聘委員聘期屆滿之日為止。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