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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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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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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1 年 08 月 28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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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院臺農字第1010038717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01 年 08 月 28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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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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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101003871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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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召開會議時,得通知評價小組指派委員列席說明,於作成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事項之決議後,農委會應於五日內將決議作成之理由、計算依據、評價小組之決議及相關評估報告送立法院。
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決議運用本專款處理經營不善信用部,應對其財務狀況、問題內容、虧損估計及處理原則做成報告,由農委會送立法院。
預算動支時,農委會亦應事先以書面通知立法院。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