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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1 年 08 月 28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院臺農字第1010038717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1 年 08 月 28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八條
  1.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101003871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八條

    信用部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或有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情形者,農委會得研擬處理方式提報評價小組決定其處理優先順序及處理方式,經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同意後處理之。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