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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1 年 08 月 28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院臺農字第1010038717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1 年 08 月 28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九條
  1.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101003871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九條

    經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決議處理之經營不善信用部,如發生短期流動性不足,已無其他融通管道,有不能支付其債務之虞時,得由該管理會召集人先行核准動用本專款予以財務協助後,再提報評價小組及該管理會備查。
    前項財務協助由依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七條代行職權之人(以下簡稱代行職權人)提出申請。協助之總額度以本專款剩餘財源為限,並免徵擔保品;有關財務協助之存放及償還事宜,由農委會農業金融局辦理之。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