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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1 年 08 月 28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院臺農字第1010038717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1 年 08 月 28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十條
  1.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101003871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十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後,運用本專款處理經營不善信用部時,該信用部之非存款債務不予賠付。但屬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已發生之非存款債務,仍應予賠付。
    前項所稱非存款債務,指經營不善信用部之支票存款、其他各種存款及其孳息以外之業務產生之債務。
    第一項但書所稱已發生之非存款債務,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已訂立契約。
    二、原因事實發生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