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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1 年 08 月 28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院臺農字第1010038717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1 年 08 月 28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1.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101003871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得視情形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公開標售。
    二、由農委會洽特定人後,會同或委託受託機構或專業機構採比價、議價方式辦理。
    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賠付前,農委會應於本專款網站公告經營不善信用部客戶每筆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之呆帳。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