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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1 年 08 月 28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院臺農字第1010038717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1 年 08 月 28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1.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101003871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農委會處理經營不善信用部,應委聘會計師辦理資產負債評估。但採公開標售者,得委聘財務顧問公司辦理相關評估、策略規劃及標售等事宜。
    受委聘之會計師、財務顧問公司及估價師應依據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核定之相關規定辦理評估。採公開標售者,受委聘者得參考前開評估之規定,另行研提評估原則及方法,報經評價小組決定並經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同意後,據以辦理評估。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