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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1 年 08 月 28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院臺農字第1010038717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1 年 08 月 28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1.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101003871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經營不善信用部經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處理後,其由農委會承受之資產,應以財務顧問公司、會計師或估價師評估之價值報經評價小組決定,並經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同意後承受之。
    前項承受資產經標售、拍賣或其他方式處分後所得之價金,應列入本專款。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