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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1 年 08 月 28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院臺農字第1010038717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1 年 08 月 28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1.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101003871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農委會承受之資產,得委託受託機構辦理點收、保管、催收、管理及處分等相關事宜。
    前項應辦事宜,受託機構得提報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同意後,委託其他專業機構代為處理。
    受託機構辦理第一項規定之業務,應定期將處理情形提報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備查。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