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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1 年 08 月 28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院臺農字第1010038717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1 年 08 月 28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1.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101003871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農委會處理經營不善信用部時,應以合併基準日或概括讓與承受基準日之前一日為基準,對該等信用部員工辦理退休金及資遣費之年資結算。
    年資結算及退休金、資遣費給與標準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或漁會人事管理辦法辦理。薪點最低核發基準依農委會規定辦理。
    依前項規定辦理結算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準備金提撥不足者,由本專款補足後,得委託合併或承受之農會、漁會、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金融機構代為發放。
    信用部由農委會依農業金融法相關規定命令其所屬農會、漁會合併於其他設有信用部之農會、漁會,或命令農會、漁會將其信用部讓與其他設有信用部之農會、漁會時,對信用部員工得不辦理年資結算,並以合併基準日或概括讓與承受基準日之前一日為基準,依第二項規定核算其退休金及資遣費,由本專款補足提撥不足部分後,移由合併或承受之農會或漁會專戶儲存。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