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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1 年 08 月 28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院臺農字第1010038717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1 年 08 月 28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1.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101003871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經營不善信用部之負責人或員工有不法行為致生損害於該信用部,經刑事或民事起訴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為維護本專款權益,對上開負責人或員工之退休金或資遣費暫緩發放,俟判決確定後,逕予抵銷或發還。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