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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應報經全國農業金庫同意後辦理或移由該金庫辦理之一定金額以上授信案件基準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4 年 10 月 03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47459581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應報經全國農業金庫同意後辦理或移由該金庫辦理之一定金額以上授信案件基準 第二點
  1.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日農金字第1147459581號令修正第2點及第3點。

    第二點

    一定金額之授信案件,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農會漁會信用部之授信案件金額達各類授信對象計算之放款限額四分之三以上。
    (二)農會漁會信用部,具有下列各目情形:
    1.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逾放比率達百分之二以上或資本適足率未達百分之八。
    2.擔保授信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無擔保授信及內部融資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整併現行規定第二點、第三點,分款列示一定金額之授信案件範疇,其中第二款分目表達,以明確其內涵,另酌修文字。
  2. 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農授金字第0945070371號公告訂定

    第二點

    一定金額之授信案件係指農會漁會信用部之授信案件金額達各類授信對象計算之放款限額四分之三以上者。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