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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應報經全國農業金庫同意後辦理或移由該金庫辦理之一定金額以上授信案件基準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4 年 10 月 03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47459581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應報經全國農業金庫同意後辦理或移由該金庫辦理之一定金額以上授信案件基準 第三點
  1.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日農金字第1147459581號令修正第2點及第3點。

    第三點

    農會漁會信用部下列授信案件,免適用本基準:
    (一)擔保授信新臺幣九百萬元以下,無擔保授信及內部融資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
    (二)受託代放款。
    (三)存單質借。
    (四)對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授信。
    (五)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
    (六)承作購置自用住宅貸款。
    (七)參貸全國農業金庫主辦之聯貸案。
    一、配合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提高農會漁會信用部(以下簡稱信用部)承作各類身分別最低授信總額之規定,爰將第一款擔保授信免適用之金額,由新臺幣六百萬元提高為新臺幣九百萬元,並將免適用本基準之各授信案件分款明定,酌修文字。
    二、考量信用部承作購置自用住宅貸款屬足額擔保案件,授信風險相對較低,為簡化作業流程,協助民眾即時取得購屋資金,增列信用部承作購置自用住宅貸款免適用本基準,爰增列第六款,另將現行規定第五點移列本點第七款。
  2. 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農授金字第0945070371號公告訂定

    第三點

    農會漁會信用部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逾放比率達百分之二以上或資本適足率未達百分之八,其擔保授信金額達新台幣(以下同)一億元以上、無擔保授信及內部融資金額達五千萬元以上,亦屬前點一定金額之授信案件。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