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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農業金庫獨立監察人及授信審議委員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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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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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0 年 06 月 10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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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005070562號
-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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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全國農業金庫獨立監察人及授信審議委員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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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05070562號令修正名稱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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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農業金庫之獨立監察人應具備良好品德,且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 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 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 擔任政府機關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八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四、 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金融專業知識或銀行經營經驗,並事先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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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71118號令修正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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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農業金庫之獨立董事、監察人應具備良好品德,且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擔任政府機關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八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金融專業知識或銀行經營經驗,並事先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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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4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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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農業金庫之獨立董事、監察人應具備良好品德,其新任年齡不得逾六十歲,且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擔任政府機關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八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金融專業知識或銀行經營經驗,並事先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