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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農業金庫獨立監察人及授信審議委員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06 月 10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05070562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全國農業金庫獨立監察人及授信審議委員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第三條
  1.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05070562號令修正名稱及全文

    第三條

    農業金庫之獨立監察人應具備良好品德,且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 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 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 擔任政府機關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八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四、 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金融專業知識或銀行經營經驗,並事先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
    刪除獨立董事文字。
  2.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71118號令修正第三條

    第三條

    農業金庫之獨立董事、監察人應具備良好品德,且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擔任政府機關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八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金融專業知識或銀行經營經驗,並事先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
    為利延攬資歷優異之專業人員,並參考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九條,及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二條規定,目前國內商業銀行及上市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獨立董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均無新任年齡之限制,爰刪除現行條文獨立董事、監察人新任年齡不得逾六十歲之規定,以落實公司治理,並與國內商業銀行及上市櫃公司作業一致。
  3.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4號令訂定

    第三條

    農業金庫之獨立董事、監察人應具備良好品德,其新任年齡不得逾六十歲,且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擔任政府機關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八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金融專業知識或銀行經營經驗,並事先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