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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農業金庫獨立監察人及授信審議委員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06 月 10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05070562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全國農業金庫獨立監察人及授信審議委員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第四條
  1.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05070562號令修正名稱及全文

    第四條

    農業金庫獨立授信審議委員之資格以金融、農業、經濟、會計、法律之學者、專家為限,且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銀行授信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擔任政府機關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八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優良金融、農業或產業專業知識或經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
    本條未修正。
  2. 中華民國94年6 月1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253號令修正第四條、第八條

    第四條

    農業金庫獨立授信審議委員之資格以金融、農業、經濟、會計、法律之學者、專家為限,且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銀行授信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擔任政府機關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八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優良金融、農業或產業專業知識或經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
  3.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4號令訂定

    第四條

    農業金庫獨立授信審議委員之資格以金融、農業、經濟、會計、法律之學者、專家,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徵、授信及稽核研習班訓練至少各一期,取得結業證書,或參加各該機構徵、授信及稽核考試合格者為限。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