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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農業金庫獨立監察人及授信審議委員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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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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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0 年 06 月 10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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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005070562號
-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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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全國農業金庫獨立監察人及授信審議委員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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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05070562號令修正名稱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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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農業金庫獨立監察人及授信審議委員行使職務時,應維持其獨立性,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 擔任農業金庫之受僱人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二、 為前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以內之姻親。
三、 持有農業金庫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法人股東之理事、監事或受僱人。
四、 擔任與農業金庫有授信往來或農業金庫購買其所發行、保證或承兌之公司債、短期票券之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五、 為農業金庫或關係企業提供財務、商務、法律等服務、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團體之負責人、合夥人、董 (理) 事、監察人 (監事) 、經理人及其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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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4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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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農業金庫獨立董事、監察人及授信審議委員行使職務時,應維持其獨立性,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擔任農業金庫之受僱人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二、為前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以內之姻親。
三、持有農業金庫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法人股東之理事、監事或受僱人。
四、擔任與農業金庫有授信往來或農業金庫購買其所發行、保證或承兌之公司債、短期票券之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五、為農業金庫或關係企業提供財務、商務、法律等服務、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團體之負責人、合夥人、董 (理) 事、監察人 (監事) 、經理人及其配偶。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