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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農業金庫獨立監察人及授信審議委員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06 月 10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05070562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全國農業金庫獨立監察人及授信審議委員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第五條
  1.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05070562號令修正名稱及全文

    第五條

    農業金庫獨立監察人及授信審議委員行使職務時,應維持其獨立性,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 擔任農業金庫之受僱人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二、 為前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以內之姻親。
    三、 持有農業金庫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法人股東之理事、監事或受僱人。
    四、 擔任與農業金庫有授信往來或農業金庫購買其所發行、保證或承兌之公司債、短期票券之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五、 為農業金庫或關係企業提供財務、商務、法律等服務、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團體之負責人、合夥人、董 (理) 事、監察人 (監事) 、經理人及其配偶。
    刪除獨立董事文字。
  2.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4號令訂定

    第五條

    農業金庫獨立董事、監察人及授信審議委員行使職務時,應維持其獨立性,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擔任農業金庫之受僱人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二、為前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以內之姻親。
    三、持有農業金庫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法人股東之理事、監事或受僱人。
    四、擔任與農業金庫有授信往來或農業金庫購買其所發行、保證或承兌之公司債、短期票券之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五、為農業金庫或關係企業提供財務、商務、法律等服務、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團體之負責人、合夥人、董 (理) 事、監察人 (監事) 、經理人及其配偶。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