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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8 年 10 月 01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0985080513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 第二條
  1.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80513號令修正

    第二條

    農會漁會信用部(以下併稱信用部)主任及其分部主任除應符合農會漁會員工職務歸級表、農會漁會員工各職等應具資格標準表規定,及最近五年內曾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有關農業金融、存匯、徵信、授信、稽核業務研習班至少各一期次,累計七十二小時以上取得結業證書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學畢業以上,並擔任信用部或與信用業務相關職務或其他金融機構之金融業務工作經驗合計三年以上。
    二、專科畢業,並擔任信用部或與信用業務相關職務或其他金融機構之金融業務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
    三、高中(職)畢業,並擔任信用部或與信用業務相關職務或其他金融機構之金融業務工作經驗合計七年以上。
    四、曾擔任政府機關薦任以上金融行政管理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農會、漁會員工取得前項結業證書超過五年,如具備前項規定之其他資格條件者,得先行聘任為信用部主任或其分部主任,其應於任職後一年內依前項規定重新取得結業證書。農會、漁會應將該重新取得之結業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農會、漁會員工依前項規定聘任為信用部主任或其分部主任,於任職後一年內未重新取得結業證書,經農會、漁會依第六條第二款規定予以解任、自行請調或辭職者,農會、漁會不得再依前項規定聘任為信用部主任或其分部主任。
    一、第一項增列農會漁會員工職務歸級表,並配合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之修正,酌作文字修正。另因「成績優良」並無具體認定標準,爰刪除「,且成績優良者」等文字。
    二、考量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係不定期舉辦研習課程,農會、漁會人員配置精簡,尤其偏遠及離島地區農會、漁會員工人數少,員工未必皆能配合參加研習,造成農會、漁會常因取得結業證書已超過五年,又未能及時參訓,致無符合資格員工可擔任信用部主任或其分部主任,而使人事調度困難。爰增訂第二項規定,取得結業證書已超過五年之員工,得先行聘任為信用部主任或其分部主任,並應於任職後一年內重新取得結業證書,惟未曾取得第一項規定全部五種結業證書之員工,不適用本項規定。農會、漁會應將該重新取得之結業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以利管理。另於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二款配合增訂信用部主任或其分部主任如未於任職後一年內重新取得結業證書者,農會、漁會應予以解任之規定。
    三、為防杜農會、漁會員工依第二項規定聘任為信用部主任或其分部主任後,任職後一年內未取得結業證書,經農會、漁會依第六條第二款規定予以解任、自行請調或辭職,嗣後農會、漁會又再依第二項規定聘任該員工為信用部主任或其分部主任,以規避應於任職一年內取得結業證書規定之情形,爰增訂第三項規定。
  2.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5號令發布

    第二條

    農會漁會信用部(以下併稱信用部)主任及其分部主任除應符合農會漁會員工聘僱資格標準表規定,及最近五年內曾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有關農業金融、存匯、徵、授信、稽核業務研習班至少各一期次,累計七十二小時以上取得結業證書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成績優良者:
    一、大學以上學校畢業,並擔任信用部或與信用業務相關職務或其他金融機構之金融業務工作經驗合計三年以上。
    二、專科畢業,並擔任信用部或與信用業務相關職務或其他金融機構之金融業務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
    三、高中(職)畢業,並擔任信用部或與信用業務相關職務或其他金融機構之金融業務工作經驗合計七年以上。
    四、曾擔任政府機關薦任金融行政管理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