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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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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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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98 年 10 月 01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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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0985080513號
-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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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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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80513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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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農會漁會信用部(以下併稱信用部)主任及其分部主任除應符合農會漁會員工職務歸級表、農會漁會員工各職等應具資格標準表規定,及最近五年內曾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有關農業金融、存匯、徵信、授信、稽核業務研習班至少各一期次,累計七十二小時以上取得結業證書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學畢業以上,並擔任信用部或與信用業務相關職務或其他金融機構之金融業務工作經驗合計三年以上。
二、專科畢業,並擔任信用部或與信用業務相關職務或其他金融機構之金融業務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
三、高中(職)畢業,並擔任信用部或與信用業務相關職務或其他金融機構之金融業務工作經驗合計七年以上。
四、曾擔任政府機關薦任以上金融行政管理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農會、漁會員工取得前項結業證書超過五年,如具備前項規定之其他資格條件者,得先行聘任為信用部主任或其分部主任,其應於任職後一年內依前項規定重新取得結業證書。農會、漁會應將該重新取得之結業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農會、漁會員工依前項規定聘任為信用部主任或其分部主任,於任職後一年內未重新取得結業證書,經農會、漁會依第六條第二款規定予以解任、自行請調或辭職者,農會、漁會不得再依前項規定聘任為信用部主任或其分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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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5號令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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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農會漁會信用部(以下併稱信用部)主任及其分部主任除應符合農會漁會員工聘僱資格標準表規定,及最近五年內曾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有關農業金融、存匯、徵、授信、稽核業務研習班至少各一期次,累計七十二小時以上取得結業證書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成績優良者:
一、大學以上學校畢業,並擔任信用部或與信用業務相關職務或其他金融機構之金融業務工作經驗合計三年以上。
二、專科畢業,並擔任信用部或與信用業務相關職務或其他金融機構之金融業務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
三、高中(職)畢業,並擔任信用部或與信用業務相關職務或其他金融機構之金融業務工作經驗合計七年以上。
四、曾擔任政府機關薦任金融行政管理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