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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8 年 10 月 01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0985080513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 第五條
  1.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80513號令修正

    第五條

    信用部主任及其分部主任自任職之次年度起,每年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進修累計十六小時以上。農會、漁會並應於每年底將訓練資料造冊送主管機關備查。
    一、本條新增。
    二、為增加信用部主任及其分部主任專業知識,增訂其自任職之次年度起,每年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進修累計十六小時以上。農會、漁會並應於每年底將訓練資料造冊送主管機關備查,以利管理。
  1.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40171230號
    發文日期:
    95年01月09日
    函令摘要:
    臨時人員任職於信用部或信用業務相關職務服務年資,不宜併入「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第2條所列專業工作經驗釋義
  2.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85080528號
    發文日期:
    98年10月05日
    函令摘要:
    「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第5條規定辦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