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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8 年 10 月 01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0985080513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 第六條
  1.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80513號令修正

    第六條

    信用部主任或其分部主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由農會、漁會依第四條規定予以解任:
    一、資格不符合第二條規定或所提出之證明或聲明文件有隱匿或虛偽不實。
    二、未於第二條第二項或第十條所定期限內取得結業證書。
    三、符合第三條各款之ㄧ所定情事。
    配合增訂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以及刪除現行條文第四條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並改以分款列明解任事由,以資明確。
  2.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5號令發布

    第六條

    信用部主任及其分部主任於就職時,經發現其資格不符第二條規定或依第四條所提出之證明或聲明文件有隱匿或虛偽不實,或於就職後發生第三條規定情事或未依第十條取得結業證書者,應由農會、漁會依前條規定予以解任。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