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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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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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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98 年 10 月 01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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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0985080513號
-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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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 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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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80513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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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信用部主任除自行請調或符合第六條規定被解任者外,非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任意解任:
一、農會、漁會屆次改選。
二、農會、漁會新聘總幹事。
三、信用部發生重大舞弊。
四、信用部人員有重大業務過失。
五、連續二年績效未達信用部內部指標。
六、有其他顯著不適任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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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5號令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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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信用部主任除自行請調者外,非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任意解任:
一、農會、漁會屆次改選。
二、農會、漁會新聘總幹事。
三、有第三條所列情事之一者。
四、信用部發生重大舞弊者。
五、信用部人員有重大業務過失。
六、連續二年績效未達信用部內部指標。
七、有其他顯著不適任之具體事實。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