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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8 年 10 月 01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0985080513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 第八條
  1.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80513號令修正

    第八條

    信用部主任除自行請調或符合第六條規定被解任者外,非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任意解任:
    一、農會、漁會屆次改選。
    二、農會、漁會新聘總幹事。
    三、信用部發生重大舞弊。
    四、信用部人員有重大業務過失。
    五、連續二年績效未達信用部內部指標。
    六、有其他顯著不適任之具體事實。
    一、配合第六條之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二、因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既已規定信用部主任或其分部主任具有第三條各款所定情事之ㄧ者,應由農會、漁會予以解任,較第八條得任意解任為嚴格,是現行條文第八條第三款毋庸規定,爰予以刪除,其餘款次依序調整。
  2.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5號令發布

    第八條

    信用部主任除自行請調者外,非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任意解任:
    一、農會、漁會屆次改選。
    二、農會、漁會新聘總幹事。
    三、有第三條所列情事之一者。
    四、信用部發生重大舞弊者。
    五、信用部人員有重大業務過失。
    六、連續二年績效未達信用部內部指標。
    七、有其他顯著不適任之具體事實。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