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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106年7月26日廢止)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8 年 03 月 09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0985070131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106年7月26日廢止) 第四條
  1.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70131號令修正發布

    第四條

    農業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憑客戶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確認其身分,並將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交易帳戶號碼、交易金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加以記錄。但如能確認客戶為交易帳戶本人者,得免提供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並應於交易紀錄上敘明係本人交易。
    二、交易係由代理人為之者,應憑代理人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確認其身分,並將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交易帳戶號碼、交易金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加以記錄。
    三、確認客戶程序之記錄方法,由各農業金融機構依本身考量,根據全機構一致性做法之原則,選擇一種記錄方式。
    四、確認紀錄及交易憑證之原本應保存五年。
    參照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之「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第三條規定,本條序文、第一款至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2.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65080389號令訂定發布

    第四條

    農業金融機構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憑客戶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確認其身分,並將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交易帳戶號碼、交易金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加以記錄。但依其特徵足資辨識為交易帳戶本人者,得免提供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
    二、交易係由代理人為之者,除依前款規定辦理外,並應憑代理人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將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加以記錄。
    三、確認客戶程序之記錄方法,由各農業金融機構依本身考量,根據全機構一致性做法之原則,選擇一種紀錄方式。
    四、確認紀錄及交易憑證之原本應保存五年。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