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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106年7月26日廢止)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8 年 03 月 09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0985070131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106年7月26日廢止) 第五條
  1.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70131號令修正發布

    第五條

    農業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於交易完成後五個營業日內以媒體申報方式(如附表一),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無法以媒體方式申報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報經法務部調查局同意後,以書面(如附表二)申報之。
    參照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之「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第四條規定,增訂以媒體申報方式之檔案格式附表並酌作文字修正。
  2.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65080389號令訂定發布

    第五條

    農業金融機構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應於交易完成後五個營業日內以媒體申報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無法以媒體方式申報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報經法務部調查局同意後,以書面(如附表一)申報之。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