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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106年7月26日廢止)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8 年 03 月 09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0985070131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106年7月26日廢止) 第六條
  1.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70131號令修正發布

    第六條

    農業金融機構對下列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得免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仍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
    一、與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及政府依法設立之基金,因法令規定或契約關係所生之交易。
    二、金融機構間之交易及資金調度。但金融同業之同一客戶透過同業存款帳戶所生之應付款項,其兌現同業所開立之支票而現金交易達一定金額以上者,仍應依前二條規定辦理。
    三、公益彩券經銷商申購彩券款項。
    四、繳款通知書已明確記載交易對象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交易種類及金額之代收款項交易。但應以繳款通知書副聯作為交易紀錄憑證留存。
    前項第一款所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以受委託範圍內所生之交易為限。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代收款項交易,不包括存入股款代收專戶之交易。
    參照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之「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第五條規定,第一項序文及同項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2.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65080389號令訂定發布

    第六條

    農業金融機構對下列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無須辦理確認客戶身分及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之事項:
    一、與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及政府依法設立之基金,因法令規定或契約關係所生之交易。
    二、金融機構間之交易及資金調度。但金融同業之同一客戶透過同業存款帳戶所生之應付款項,其兌現同業所開立之支票而現金交易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仍應依前二條規定辦理。
    三、公益彩券經銷商申購彩券款項。
    四、繳款通知書已明確記載交易對象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交易種類及金額之代收款項交易。但應以繳款通知書副聯作為交易紀錄憑證留存。
    前項第一款所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以受委託範圍內所生之交易為限。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代收款項交易,不包括存入股款代收專戶之交易。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