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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106年7月26日廢止)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8 年 03 月 09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0985070131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106年7月26日廢止) 第七條
  1.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70131號令修正發布

    第七條

    非個人帳戶基於業務需要經常或例行性存入現金達一定金額以上,經農業金融機構確認有事實需要者,得將名單轉送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調查局於十日內無反對意見者,其後該帳戶得免逐次確認及申報。
    依前項規定免逐次確認及申報之非個人帳戶,農業金融機構每年至少應審視交易對象一次;其與農業金融機構已無前項所定往來關係時,農業金融機構應報法務部調查局備查。
    參照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之「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第六條規定,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另增列第二項由現行條文第八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2.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65080389號令訂定發布

    第七條

    非個人帳戶基於業務需要經常或例行性存入現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經農業金融機構確認有事實需要者,得將名單轉送法務部調查局,該局於十日內無反對意見者,其後該帳戶得免辦理確認及申報。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