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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106年7月26日廢止)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8 年 03 月 09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0985070131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106年7月26日廢止) 第九條
  1.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70131號令修正發布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農業金融機構應為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
    一、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之現金存、提款交易,分別累計達一定金額以上,且該交易與客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其營業性質無關。
    二、同一客戶於同一櫃檯一次辦理多筆現金存、提款交易,分別累計達一定金額以上,且該交易與客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其營業性質無關。
    三、同一客戶於同一櫃檯一次以現金分多筆匯出、或要求開立票據、申購可轉讓定期存單、旅行支票及其他有價證券,其合計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而無法敘明合理用途。
    四、自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 (FATF)所公告防制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分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及其他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匯入之交易款項,與客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其營業性質無關。
    五、交易最終受益人或交易人為外國政府所提供之恐怖分子或團體;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組織;或交易資金疑似與恐怖活動、恐怖組織或資助恐怖主義有關聯。
    六、符合防制洗錢注意事項所列疑似洗錢表徵之交易,經農業金融機構內部程序規定,認定屬異常交易。
    農業金融機構對前項以外之其他經認定有疑似洗錢交易情形者(含現金及轉帳交易),不論交易金額多寡,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為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
    前二項交易未完成者,農業金融機構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為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
    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之「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第七條規定,將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並將現行條文第五款移列修正條文第三款,其他款次依序調整並酌作文字修正;刪除現行條文第七款,並移列修正條文第二項。
    三、增訂第二項有關農業金融機構對第一項以外之其他經認定有疑似洗錢交易情形者(含現金及轉帳交易),不論交易金額多寡,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為疑似洗錢交易申報之概括規定。
    四、針對性質可疑且未遂之交易,農業金融機構亦須進行疑似洗錢交易申報之規定,經法務部納入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八條(行政院業於九十七年四月送請立法院審議中),爰配合增訂第三項規定,明定前二項交易未完成者,農業金融機構亦應為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
  2.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65080389號令訂定發布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農業金融機構應為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
    一、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之現金存、提款交易,分別累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且該交易與客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其營業性質無關。
    二、同一客戶於同一櫃檯一次辦理多筆現金存、提款交易,分別累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且該交易與客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其營業性質無關。
    三、自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 (FATF) 所列舉不合作國家名單或由相關機關函轉防制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份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匯入之交易款項,於匯入後五個營業日內提現或轉帳,且該交易與客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其營業性質無關。
    四、交易最終受益人或交易人為外國政府所提供之恐怖分子或團體;或交易資金疑似與恐怖活動、恐怖組織或資助恐怖主義有關聯。
    五、同一客戶於同一櫃檯一次以現金分多筆匯出、或要求開立票據、申購可轉讓定期存單、旅行支票及其他有價證券,其合計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而無法敘明合理用途。
    六、符合防制洗錢注意事項所列疑似洗錢表徵之交易,經農業金融機構內部程序規定,認定屬異常交易。
    七、其他經農業金融機構認定可疑。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