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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106年7月26日廢止)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8 年 03 月 09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0985070131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106年7月26日廢止) 第十條
  1.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70131號令修正發布

    第十條

    農業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發現疑似洗錢交易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填具申報書(如附表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二、對明顯重大緊急之疑似洗錢交易案件,應立即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儘速辦理申報,並應補辦申報書。但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傳真資料確認回條(如附表四)回傳農業金融機構確認收件者,無需補辦申報書。農業金融機構並應留存傳真資料確認回條。
    三、前二款申報紀錄及疑似洗錢之交易憑證原本應保存五年。
    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之「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第八條規定,將疑似洗錢交易申報程序分款規定,以資明確。
    三、修正條文第二款增訂對明顯重大緊急之疑似洗錢交易案件,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傳真資料確認回條回傳農業金融機構確認收件者,無需補辦申報書。農業金融機構並應留存傳真資料確認回條。
    四、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修正條文第三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2.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65080389號令訂定發布

    第十二條

    農業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交易,應於發現疑似洗錢交易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填具申報書(如附表二)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但屬明顯重大緊急之案件,應即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辦理申報後,再行補送申報書。
    前項申報紀錄及疑似洗錢之交易憑證原本應保存五年。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