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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5 年 11 月 06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院臺農字第0950047337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二條
  1. 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0950047337號

    第二條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以下簡稱重建基金)處理農會、漁會信用部(以下簡稱信用部)賠付專款(以下簡稱本專款)之財源,為本條例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後所增加財源之百分之二十,其運用總額以新臺幣二百二十億元為限。
    重建基金及本專款資金得相互調度,嗣後由後續收入財源歸墊。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