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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農業金庫設立許可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3 年 01 月 28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0930050079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全國農業金庫設立許可辦法 第九條
  1.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79號令訂定

    第九條

    農業金庫經許可設立後,應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公司登記,並於辦妥公司登記後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會計師出具之資本繳足查核報告書。
    三、公司章程。
    四、股東名簿及發起人會議紀錄。
    五、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
    六、常務董事名冊及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七、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會會議紀錄。
    八、經理人名冊。
    九、公司章則及業務流程。
    十、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資格證明文件。
    十一、二週以上之模擬營業操作紀錄。
    前項所定三個月期限屆滿前,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展延。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