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至
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要點
-
- 發文機關:
- 農業部
-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
-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125085574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 法規名稱: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要點 第三點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農業部農授金字第1125085574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
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參加水稻育苗相關協會之水稻育苗中心。
(二)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種子繁殖及苗木繁殖業者。
(三)依農場登記規則完成農場登記之農場負責人。
(四)符合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之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
(五)實際從事茶葉生產、製造、加工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六)通過有機(含轉型期)農產品驗證、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或經農業部指定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定符合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三條第三款之耕作方式,並登錄於農業部指定資訊系統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七)具花卉產銷班班員資格之農民,或具花卉專業團體會員資格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八)實際從事菇蕈類生產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九)經農業部及其所屬機關(單位)相關溫網室設施補助計畫或輔導措施(方案)核定或審查通過興設結構型鋼骨溫網室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十)其他經農業部專案核准貸款經營計畫之農糧產業經營者。
借款人同時具備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中二款以上資格者,應擇一資格申貸本貸款。
申請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菇類栽培場,以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之貸款案者,須為第一項第八款借款人,且應先取得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菇類栽培場得附屬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前項借款人,應於核准貸款利率之日起二年內補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文件,屆期未補正者,其貸款利率應調整為其他類貸款利率,貸款經辦機構已溢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業部。
第一項第九款借款人,申貸時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農業部及其所屬機關(單位)相關溫網室設施補助計畫或輔導措施(方案),經核定或審查通過興設結構型鋼骨溫網室證明文件影本。
(二)土地作農業設施需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者,應檢附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證明書影本。
第一項第九款借款人所興設結構型鋼骨溫網室及其設施(備)施工完成後,其核定或審查通過計畫或措施(方案)之成果查核資料影本,應於撥貸完畢後一年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收回其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業部。
-
-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105084731B號令修正第3點、第11點,並自110年8月1日生效
-
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參加水稻育苗相關協會之水稻育苗中心。
(二)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種子繁殖及苗木繁殖業者。
(三)依農場登記規則完成農場登記之農場負責人。
(四)符合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之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
(五)實際從事茶葉生產、製造、加工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六)通過有機(含轉型期)農產品驗證、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或經農委會指定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定符合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三條第三款之耕作方式,並登錄於農委會指定資訊系統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七)具花卉產銷班班員資格之農民,或具花卉專業團體會員資格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八)實際從事菇蕈類生產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九)經農委會及其所屬機關(單位)相關溫網室設施補助計畫或輔導措施(方案)核定或審查通過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十)其他經農委會專案核准貸款經營計畫之農糧產業經營者。
借款人同時具備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中二款以上資格者,應擇一資格申貸本貸款。
申請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菇類栽培場,以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之貸款案者,須為第一項第八款借款人,且應先取得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菇類栽培場得附屬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前項借款人,應於核准貸款利率之日起二年內補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文件,屆期未補正者,其貸款利率應調整為其他類貸款利率,貸款經辦機構已溢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委會。
第一項第九款借款人,申貸時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農委會及其所屬機關(單位)相關溫網室設施補助計畫或輔導措施(方案),經核定或審查通過證明文件影本。
(二)土地作農業設施需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者,應檢附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證明書影本。
第一項第九款借款人所興設溫網室施工完成後,其核定審查通過計畫或措施(方案)之成果查核資料影本,應於撥貸完畢後一年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收回其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委會。
-
-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85084745B號令修正,並108年11月25日生效
-
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參加水稻育苗相關協會之水稻育苗中心。
(二)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種子繁殖及苗木繁殖業者。
(三)依農場登記規則完成農場登記之農場負責人。
(四)符合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之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
(五)實際從事茶葉生產、製造、加工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六)通過有機(含轉型期)農產品驗證,或經農委會指定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定符合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三條第三款之耕作方式,並登錄於農委會指定資訊系統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七)具花卉產銷班班員資格之農民,或具花卉專業團體會員資格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八)實際從事菇蕈類生產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九)經農委會及其所屬機關(單位)相關溫網室設施補助計畫或輔導措施(方案)核定或審查通過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十)其他經農委會專案核准貸款經營計畫之農糧產業經營者。
借款人同時具備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中二款以上資格者,應擇一資格申貸本貸款。
申請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菇類栽培場,以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之貸款案者,須為第一項第八款借款人,且應先取得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菇類栽培場得附屬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前項借款人,應於核准貸款利率之日起二年內補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文件,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符合前項貸款用途,其貸款利率應調整為其他類貸款利率,貸款經辦機構已溢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委會。
第一項第九款借款人,申貸時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農委會及其所屬機關(單位)相關溫網室設施補助計畫或輔導措施(方案),經核定或審查通過證明文件影本。
(二)土地作農業設施需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者,應檢附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證明書影本。
第一項第九款借款人所興設溫網室施工完成後,其核定審查通過計畫或措施(方案)之成果查核資料影本,應於撥貸完畢後一年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符合貸款資格,應收回其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委會。
-
-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65084050A號令修正第3點、第11點、第17點,並106年6月9日生效
-
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參加水稻育苗相關協會之水稻育苗中心。
(二)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種子繁殖及苗木繁殖業者。
(三)依農場登記規則完成農場登記之農場負責人。
(四)符合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之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
(五)實際從事茶葉生產、製造、加工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六)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領有有機農糧產品驗證證書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七)具花卉產銷班班員資格之農民,或具花卉專業團體會員資格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八)實際從事菇蕈類生產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九)經農委會及其所屬機關(單位)相關溫網室設施補助計畫或輔導措施(方案)核定或審查通過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十)其他經農委會專案核准貸款經營計畫之農糧產業 經營者。
借款人同時具備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中二款以上資格者,應擇一資格申貸本貸款。
第一項第九款借款人,申貸時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農委會及其所屬機關(單位)相關溫網室設施補助計畫或輔導措施(方案),經核定或審查通過證明文件影本。
(二)土地作農業設施需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者,應檢附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證明書影本。
第一項第九款借款人所興設溫網室施工完成後,其核定審查通過計畫或措施(方案)之成果查核資料影本,應於動撥完畢後一年內補正,屆期未能補正者,視為違約,該筆貸款轉為貸款經辦機構之一般放款,不予利息差額補貼。但借款人經貸款經辦機構依第十七點但書規定,同意延長貸款動撥期限者,應於該期限內補正。
-
-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4015號令修正
-
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參加水稻育苗相關協會之水稻育苗中心。
(二)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種子繁殖及苗木繁殖業者。
(三)依農場登記規則完成農場登記之農場負責人。
(四)符合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之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
(五)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之農民團體、農業產銷班、農場或休閒農場。
(六)協助洋蔥購貯之農民團體。
(七)實際從事茶葉生產、製造、加工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八)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領有有機農糧產品驗證證書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九)具花卉產銷班班員資格之農民,或具花卉專業團體會員資格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十)實際從事菇蕈類生產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十一)養蠶或栽桑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十二)其他經農委會專案核准貸款經營計畫之農糧產業經營者。
借款人同時具備前項二款以上資格者,應擇一資格申貸本貸款。
-
- 中華民國103年2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0089號令修正
-
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參加水稻育苗相關協會之水稻育苗中心。
(二)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種子繁殖及苗木繁殖業者。
(三)依農場登記規則完成農場登記之農場負責人。
(四)符合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之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
(五)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之農民團體、農業產銷班、農場、休閒農場或農民。
(六)協助洋蔥購貯之農民團體。
(七)實際從事茶葉生產、製造、加工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八)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領有有機農糧產品驗證證書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九)具花卉產銷班班員資格之農民,或具花卉專業團體會員資格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十)實際從事菇蕈類生產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十一)養蠶或栽桑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十二)其他經農委會專案核准貸款經營計畫之農糧產業經營者。
借款人同時具備前項二款以上資格者,應擇一資格申貸本貸款。
-
-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69號令修正
-
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參加水稻育苗相關協會之水稻育苗中心。
(二)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種子繁殖及苗木繁殖業者。
(三)依農場登記規則完成農場登記之農場負責人。
(四)符合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之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
(五)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之農民團體、農業產銷班、農場、休閒農場或農民。
(六)協助洋蔥購貯之農民團體。
(七)實際從事茶葉生產、製造、加工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八)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領有有機農糧產品驗證證書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九)具花卉產銷班班員資格之農民,或具花卉專業團體會員資格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十)實際從事菇蕈類生產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十一)其他經農委會專案核准貸款經營計畫之農糧產業經營者。
借款人同時具備前項二款以上資格者,應擇一資格申貸本貸款。
-
-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15080016號令修正
-
第三點
本貸款對象如下:
(一)水稻育苗中心:臺灣地區水稻育苗相關協會會員。
(二)種苗業者: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種子繁殖及苗木繁殖業者。
(三)農場經營者:依農場登記規則完成農場登記之農場負責人。
(四)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除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外,依該法設立之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
(五)農村製酒業者: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且依相關法規成立之農民團體、農業產銷班、農場及休閒農場或依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農民。
(六)協助洋蔥購貯之農民團體。
(七)實際從事茶葉生產、製造、加工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八)有機農糧產品經營業者: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領有有機農糧產品驗證證書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九)花卉生產專業經營者:具花卉產銷班班員資格之農民,或具花卉專業團體會員資格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十)菇蕈類生產經營者:實際從事菇蕈類生產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十一)其他農糧產業經營者經農委會專案核准其貸款經營計畫者。
借款人同時具備前項二款以上資格者,應擇一資格申貸本貸款。
-
-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80270號令修正
-
第三點
本貸款對象如下:
(一)水稻育苗中心:臺灣地區水稻育苗相關協會會員。
(二)種苗業者: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種子繁殖及苗木繁殖業者。
(三)農場經營者:依農場登記規則完成農場登記之農場負責人。
(四)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除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外,依該法設立之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
(五)農村製酒業者: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且依相關法規成立之農民團體、農業產銷班、農場及休閒農場或依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農民。
(六)協助洋蔥購貯之農民團體。
(七)實際從事茶葉生產、製造、加工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八)有機農糧產品經營業者: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領有有機農糧產品驗證證書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九)花卉生產專業經營者:具花卉產銷班班員資格之農民,或具花卉專業團體會員資格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十)其他農糧產業經營者經農委會專案核准其貸款經營計畫者。
借款人同時具備前項二款以上資格者,應擇一資格申貸本貸款。
-
-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55080418號令修正
-
第三點
本貸款對象如下:
(一)水稻育苗中心:台灣地區水稻育苗協進會會員。
(二)種苗業者: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種子繁殖及苗木繁殖業者。
(三)農場經營者:依農場登記規則完成農場登記之農場負責人。
(四)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除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外,依該法設立之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
(五)農村製酒業者: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且依相關法規成立之農民團體、農業產銷班、農場及休閒農場或依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農民。
(六)協助洋蔥購貯之農民團體。
(七)實際從事茶葉生產、製造、加工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八)其他農糧產業經營者經農委會專案核准其貸款經營計畫者。
-
-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訂定
-
第三點
本貸款對象如下:
(一)水稻育苗中心:台灣地區水稻育苗協進會會員。
(二)種苗業者: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種子繁殖及苗木繁殖業者。
(三)農場經營者:依「農場登記規則」規定完成農場登記之農場負責人。
(四)批發市場經營者:除「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外,依該法設立之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
(五)農村製酒業者: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且依相關法規成立之農民團體、農業產銷班、農場及休閒農場或依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農民。
(六)協助洋蔥購貯之農民團體。
(七)實際從事茶葉生產、製造、加工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八)其他經農委會專案核准之農糧產業經營者。
-
-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0960119545號
- 發文日期:
- 96年04月30日
- 函令摘要:
- 「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要點」第3點第2款規定適用釋義案
-
- 發文字號:
- 農金三字第1015014189號
- 發文日期:
- 101年08月07日
- 函令摘要:
- 釋示「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要點」相關疑義
-
-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0995080226號
- 發文日期:
- 99年05月05日
- 函令摘要:
- 申請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8千萬元疑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