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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25085574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要點 第三點
  1.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農業部農授金字第1125085574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參加水稻育苗相關協會之水稻育苗中心。
    (二)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種子繁殖及苗木繁殖業者。
    (三)依農場登記規則完成農場登記之農場負責人。
    (四)符合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之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
    (五)實際從事茶葉生產、製造、加工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六)通過有機(含轉型期)農產品驗證、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或經農業部指定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定符合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三條第三款之耕作方式,並登錄於農業部指定資訊系統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七)具花卉產銷班班員資格之農民,或具花卉專業團體會員資格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八)實際從事菇蕈類生產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九)經農業部及其所屬機關(單位)相關溫網室設施補助計畫或輔導措施(方案)核定或審查通過興設結構型鋼骨溫網室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十)其他經農業部專案核准貸款經營計畫之農糧產業經營者。
    借款人同時具備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中二款以上資格者,應擇一資格申貸本貸款。
    申請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菇類栽培場,以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之貸款案者,須為第一項第八款借款人,且應先取得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菇類栽培場得附屬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前項借款人,應於核准貸款利率之日起二年內補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文件,屆期未補正者,其貸款利率應調整為其他類貸款利率,貸款經辦機構已溢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業部。
    第一項第九款借款人,申貸時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農業部及其所屬機關(單位)相關溫網室設施補助計畫或輔導措施(方案),經核定或審查通過興設結構型鋼骨溫網室證明文件影本。
    (二)土地作農業設施需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者,應檢附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證明書影本。
    第一項第九款借款人所興設結構型鋼骨溫網室及其設施(備)施工完成後,其核定或審查通過計畫或措施(方案)之成果查核資料影本,應於撥貸完畢後一年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收回其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業部。
    一、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為「農業部」,酌修第一項第六款、第九款、第十款、第四項至第六項文字。
    二、為推動智能防災設施型農業政策,引導農民建置智能化溫網室,提升防災效能,依現行規定第十一點第九款規定,經農業部及其所屬機關(單位)相關溫網室設施補助計畫或輔導措施(方案)核定或審查通過之農民或農民團體,申請貸款之額度係依興設溫網室實際需求覈實貸放,每公頃最高貸款額度依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所定結構型鋼骨溫網室每公頃最高補助金額除以補助比率辦理,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即第一項第九款之貸款對象應限於興設結構型鋼骨溫網室者,爰酌修文字,並修正第五項第一款有關申貸之證明文件文字,以資明確。
    三、為減輕農民興設溫網室經濟負擔,俾利政策推動,修正第六項規定,增訂「及其設施(備)」等文字,使貸款支應範圍擴大包括第一項第九款所定補助計畫或輔導措施(方案)中所列之相關設施(備),即資金除用於興設結構型鋼骨溫網室外,亦可用於其設施(備)。設施(備)施工完成後,其核定或審查通過計畫或措施(方案)之成果查核資料影本,亦應於撥貸完畢後一年內補正。
    四、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2.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105084731B號令修正第3點、第11點,並自110年8月1日生效

    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參加水稻育苗相關協會之水稻育苗中心。
    (二)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種子繁殖及苗木繁殖業者。
    (三)依農場登記規則完成農場登記之農場負責人。
    (四)符合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之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
    (五)實際從事茶葉生產、製造、加工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六)通過有機(含轉型期)農產品驗證、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或經農委會指定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定符合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三條第三款之耕作方式,並登錄於農委會指定資訊系統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七)具花卉產銷班班員資格之農民,或具花卉專業團體會員資格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八)實際從事菇蕈類生產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九)經農委會及其所屬機關(單位)相關溫網室設施補助計畫或輔導措施(方案)核定或審查通過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十)其他經農委會專案核准貸款經營計畫之農糧產業經營者。
    借款人同時具備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中二款以上資格者,應擇一資格申貸本貸款。
    申請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菇類栽培場,以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之貸款案者,須為第一項第八款借款人,且應先取得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菇類栽培場得附屬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前項借款人,應於核准貸款利率之日起二年內補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文件,屆期未補正者,其貸款利率應調整為其他類貸款利率,貸款經辦機構已溢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委會。
    第一項第九款借款人,申貸時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農委會及其所屬機關(單位)相關溫網室設施補助計畫或輔導措施(方案),經核定或審查通過證明文件影本。
    (二)土地作農業設施需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者,應檢附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證明書影本。
    第一項第九款借款人所興設溫網室施工完成後,其核定審查通過計畫或措施(方案)之成果查核資料影本,應於撥貸完畢後一年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收回其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委會。
    一、為加速推動農產品溯源政策,鼓勵農民加入產銷履歷驗證制度,爰修正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增列通過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之農民或農民團體為貸款對象。
    二、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五項未修正。
    三、第四項及第六項酌作文字修正。
  3.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85084745B號令修正,並108年11月25日生效

    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參加水稻育苗相關協會之水稻育苗中心。
    (二)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種子繁殖及苗木繁殖業者。
    (三)依農場登記規則完成農場登記之農場負責人。
    (四)符合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之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
    (五)實際從事茶葉生產、製造、加工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六)通過有機(含轉型期)農產品驗證,或經農委會指定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定符合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三條第三款之耕作方式,並登錄於農委會指定資訊系統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七)具花卉產銷班班員資格之農民,或具花卉專業團體會員資格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八)實際從事菇蕈類生產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九)經農委會及其所屬機關(單位)相關溫網室設施補助計畫或輔導措施(方案)核定或審查通過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十)其他經農委會專案核准貸款經營計畫之農糧產業經營者。
    借款人同時具備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中二款以上資格者,應擇一資格申貸本貸款。
    申請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菇類栽培場,以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之貸款案者,須為第一項第八款借款人,且應先取得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菇類栽培場得附屬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前項借款人,應於核准貸款利率之日起二年內補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文件,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符合前項貸款用途,其貸款利率應調整為其他類貸款利率,貸款經辦機構已溢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委會。
    第一項第九款借款人,申貸時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農委會及其所屬機關(單位)相關溫網室設施補助計畫或輔導措施(方案),經核定或審查通過證明文件影本。
    (二)土地作農業設施需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者,應檢附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證明書影本。
    第一項第九款借款人所興設溫網室施工完成後,其核定審查通過計畫或措施(方案)之成果查核資料影本,應於撥貸完畢後一年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符合貸款資格,應收回其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委會。
    一、配合有機農業促進法制定公布及有機農業促進法施行細則訂定發布,爰第一項第六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新增第三項及第四項:
    (一)為推動農業綠能政策,鼓勵菇蕈生產業者之菇類栽培場屋頂設置綠能設施,配合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二十三條附表一第三點增訂本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菇類栽培場,以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之貸款案,適用較低之貸款利率,爰增訂第三項,明定得申請適用該貸款利率之對象;另得附屬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應為借款人名義。
    (二)為確保貸款效益,爰增訂第四項,明定第三項借款人,應於核准貸款利率之日起二年內補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文件(得為借款人或他人名義),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符合該貸款用途,其貸款利率應調整為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二十三條附表一第三點本貸款之其他類貸款利率,且因借款人適用不同之貸款利率,致貸款經辦機構已溢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委會。
    四、現行第三項遞移為第五項。
    五、現行第四項遞移為第六項,並修正如下:
    (一)現行屆期未補正之處理方式,係指應收回其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並繳還已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該筆貸款資金需求,貸款經辦機構得另以其一般放款支應,或亦得要求借款人自行清償;為使用語一致、明確,且貸款經辦機構以一般放款核貸係屬其自主範疇,爰參酌其他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體例,酌作文字修正。經收回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借款人該筆貸款資金需求,貸款經辦機構仍得另以其一般放款支應。
    (二)現行第四項已明定溫網室設施核定審查通過計畫或措施(方案)之成果查核資料影本,應於動撥完畢後一年內補正,考量延長貸款動撥期限者,亦應於動撥完畢後規定期限內補正,爰刪除但書規定。
  4.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65084050A號令修正第3點、第11點、第17點,並106年6月9日生效

    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參加水稻育苗相關協會之水稻育苗中心。
    (二)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種子繁殖及苗木繁殖業者。
    (三)依農場登記規則完成農場登記之農場負責人。
    (四)符合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之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
    (五)實際從事茶葉生產、製造、加工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六)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領有有機農糧產品驗證證書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七)具花卉產銷班班員資格之農民,或具花卉專業團體會員資格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八)實際從事菇蕈類生產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九)經農委會及其所屬機關(單位)相關溫網室設施補助計畫或輔導措施(方案)核定或審查通過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十)其他經農委會專案核准貸款經營計畫之農糧產業 經營者。
    借款人同時具備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中二款以上資格者,應擇一資格申貸本貸款。
    第一項第九款借款人,申貸時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農委會及其所屬機關(單位)相關溫網室設施補助計畫或輔導措施(方案),經核定或審查通過證明文件影本。
    (二)土地作農業設施需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者,應檢附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證明書影本。
    第一項第九款借款人所興設溫網室施工完成後,其核定審查通過計畫或措施(方案)之成果查核資料影本,應於動撥完畢後一年內補正,屆期未能補正者,視為違約,該筆貸款轉為貸款經辦機構之一般放款,不予利息差額補貼。但借款人經貸款經辦機構依第十七點但書規定,同意延長貸款動撥期限者,應於該期限內補正。
    一、第一項修正如下:
    •考量本貸款第五款農村製酒業、第六款洋蔥購貯及第十一款養蠶或栽桑等對象,政策及實務貸款需求已少,爰予以刪除,該等貸款對象改依修正後第十款規定申貸,以提升資源運用效率。
    •為配合政策引導農戶提升農業防災能力及經營效率,以穩定蔬果產銷,增訂第九款經相關溫網室設施補助計畫或輔導措施(方案)核定或審查通過之農民或農民團體為貸款對象。
    •配合前開各款之增刪,調整款次。
    二、現行第二項規定,借款人同時具備前項二款以上資格者,僅得擇一資格申貸,考量相關溫網室設施補助計畫或輔導措施(方案)為當前重要農業政策,爰修正為借款人同時具備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中二款以上資格者,應擇一資格申貸本貸款,放寬前項第九款貸款對象得免適用本項限制規定。
    三、新增第三項,明定第一項第九款借款人,申貸時應檢附之相關資料,以確保貸款效益。
    四、新增第四項如下:
    (一)明定第一項第九款借款人所興設溫網室施工完成後,其核定審查通過計畫或措施(方案)之成果查核資料影本,應於動撥完畢後一年內補正,屆期未能補正者,視為違約,該筆貸款轉為貸款經辦機構之一般放款,不予利息差額補貼,以確保貸款效益。
    (二)考量實務需求,明定借款人經貸款經辦機構依第十七點但書規定,同意延長貸款動撥期限者,應於該期限內補正。
  5.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4015號令修正

    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參加水稻育苗相關協會之水稻育苗中心。
    (二)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種子繁殖及苗木繁殖業者。
    (三)依農場登記規則完成農場登記之農場負責人。
    (四)符合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之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
    (五)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之農民團體、農業產銷班、農場或休閒農場。
    (六)協助洋蔥購貯之農民團體。
    (七)實際從事茶葉生產、製造、加工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八)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領有有機農糧產品驗證證書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九)具花卉產銷班班員資格之農民,或具花卉專業團體會員資格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十)實際從事菇蕈類生產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十一)養蠶或栽桑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十二)其他經農委會專案核准貸款經營計畫之農糧產業經營者。
    借款人同時具備前項二款以上資格者,應擇一資格申貸本貸款。
    配合農村酒莊輔導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二款規定,該要點輔導對象係針對農業組織酒莊,爰修正第三點規定。
  6. 中華民國103年2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0089號令修正

    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參加水稻育苗相關協會之水稻育苗中心。
    (二)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種子繁殖及苗木繁殖業者。
    (三)依農場登記規則完成農場登記之農場負責人。
    (四)符合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之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
    (五)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之農民團體、農業產銷班、農場、休閒農場或農民。
    (六)協助洋蔥購貯之農民團體。
    (七)實際從事茶葉生產、製造、加工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八)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領有有機農糧產品驗證證書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九)具花卉產銷班班員資格之農民,或具花卉專業團體會員資格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十)實際從事菇蕈類生產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十一)養蠶或栽桑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十二)其他經農委會專案核准貸款經營計畫之農糧產業經營者。
    借款人同時具備前項二款以上資格者,應擇一資格申貸本貸款。
    一、為配合輔導活化休耕地政策,協助地方特色產業發展之重要項目,爰新增第十一款養蠶、栽桑之農民或農民團體為本貸款對象。
    二、現行第十一款規定移列第十二款。
  7.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69號令修正

    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參加水稻育苗相關協會之水稻育苗中心。
    (二)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種子繁殖及苗木繁殖業者。
    (三)依農場登記規則完成農場登記之農場負責人。
    (四)符合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之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
    (五)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之農民團體、農業產銷班、農場、休閒農場或農民。
    (六)協助洋蔥購貯之農民團體。
    (七)實際從事茶葉生產、製造、加工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八)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領有有機農糧產品驗證證書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九)具花卉產銷班班員資格之農民,或具花卉專業團體會員資格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十)實際從事菇蕈類生產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十一)其他經農委會專案核准貸款經營計畫之農糧產業經營者。
    借款人同時具備前項二款以上資格者,應擇一資格申貸本貸款。
    配合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之訂定,酌作文字修正。
  8.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15080016號令修正

    第三點

    本貸款對象如下:
    (一)水稻育苗中心:臺灣地區水稻育苗相關協會會員。
    (二)種苗業者: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種子繁殖及苗木繁殖業者。
    (三)農場經營者:依農場登記規則完成農場登記之農場負責人。
    (四)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除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外,依該法設立之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
    (五)農村製酒業者: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且依相關法規成立之農民團體、農業產銷班、農場及休閒農場或依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農民。
    (六)協助洋蔥購貯之農民團體。
    (七)實際從事茶葉生產、製造、加工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八)有機農糧產品經營業者: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領有有機農糧產品驗證證書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九)花卉生產專業經營者:具花卉產銷班班員資格之農民,或具花卉專業團體會員資格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十)菇蕈類生產經營者:實際從事菇蕈類生產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十一)其他農糧產業經營者經農委會專案核准其貸款經營計畫者。
    借款人同時具備前項二款以上資格者,應擇一資格申貸本貸款。
    一、隨著國人養生意識抬頭,國內菇蕈產值逐年遞增,且未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市場開放影響,為目前國內具競爭力之農作物產業,爰於第一項第十款增訂菇蕈類生產經營者為本貸款對象,現行第十款規定調整為第十一款。
    二、第二項未修正。
  9.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80270號令修正

    第三點

    本貸款對象如下:
    (一)水稻育苗中心:臺灣地區水稻育苗相關協會會員。
    (二)種苗業者: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種子繁殖及苗木繁殖業者。
    (三)農場經營者:依農場登記規則完成農場登記之農場負責人。
    (四)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除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外,依該法設立之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
    (五)農村製酒業者: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且依相關法規成立之農民團體、農業產銷班、農場及休閒農場或依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農民。
    (六)協助洋蔥購貯之農民團體。
    (七)實際從事茶葉生產、製造、加工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八)有機農糧產品經營業者: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領有有機農糧產品驗證證書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九)花卉生產專業經營者:具花卉產銷班班員資格之農民,或具花卉專業團體會員資格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十)其他農糧產業經營者經農委會專案核准其貸款經營計畫者。
    借款人同時具備前項二款以上資格者,應擇一資格申貸本貸款。
    一、考量目前水稻育苗中心有關協會包括各縣水稻育苗協(進)會員及臺灣區稻作協會,爰修正第一款水稻育苗中心適用對象範圍。
    二、為促進有機農糧產業發展,增訂第八款有機農糧產品經營者為貸款對象,並明定其應經合法驗證機構所驗證通過,以確保貸款效益;現行規定第八款規定移列第十款。
    三、為提升花卉產業競爭力,增訂第九款花卉生產專業經營者為貸款對象,並明定其資格條件,以確保貸款效益。本款所稱花卉專業團體,係指依人民團體法報內政部立案,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農委會)審查合法設立者。如:臺灣蘭花產銷發展協會、財團法人臺灣區花卉發展協會、中華盆花發展協會、中華文心蘭產銷發展協會、臺灣省仙履蘭協會等。
    四、考量借款人具備二種以上申貸資格(如兼具農場經營者及有機農糧產品經營者資格),於實務運作時易產生疑義,爰增訂第二項,明定借款人如具備第一項二款以上資格時,應擇一資格申貸。
  10.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55080418號令修正

    第三點

    本貸款對象如下:
    (一)水稻育苗中心:台灣地區水稻育苗協進會會員。
    (二)種苗業者: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種子繁殖及苗木繁殖業者。
    (三)農場經營者:依農場登記規則完成農場登記之農場負責人。
    (四)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除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外,依該法設立之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
    (五)農村製酒業者: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且依相關法規成立之農民團體、農業產銷班、農場及休閒農場或依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農民。
    (六)協助洋蔥購貯之農民團體。
    (七)實際從事茶葉生產、製造、加工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八)其他農糧產業經營者經農委會專案核准其貸款經營計畫者。
    一、依法制形式酌修第三款文字。
    二、配合農產品市場交易法,修正第四款有關批發市場經營者之相關文字。
    三、修正第八款有關專案核准之標的,以資明確。
  11.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訂定

    第三點

    本貸款對象如下:
    (一)水稻育苗中心:台灣地區水稻育苗協進會會員。
    (二)種苗業者: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種子繁殖及苗木繁殖業者。
    (三)農場經營者:依「農場登記規則」規定完成農場登記之農場負責人。
    (四)批發市場經營者:除「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外,依該法設立之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
    (五)農村製酒業者: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且依相關法規成立之農民團體、農業產銷班、農場及休閒農場或依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農民。
    (六)協助洋蔥購貯之農民團體。
    (七)實際從事茶葉生產、製造、加工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八)其他經農委會專案核准之農糧產業經營者。
  1.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60119545號
    發文日期:
    96年04月30日
    函令摘要:
    「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要點」第3點第2款規定適用釋義案
  2. 發文字號:
    農金三字第1015014189號
    發文日期:
    101年08月07日
    函令摘要:
    釋示「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要點」相關疑義
  3.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95080226號
    發文日期:
    99年05月05日
    函令摘要:
    申請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8千萬元疑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