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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25085574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要點 第十點
  1.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4100A號令修正第10點、第13點,並109年3月1日生效

    第十點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考量農糧業者經營初期投入回收較困難,為減輕其營運及還款壓力,爰修正週轉金貸款期限,統一延長為五年。
  2.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85084745B號令修正,並108年11月25日生效

    第十點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三年。但種植果樹、苗木、茶及油茶週轉金貸款期限最長五年。
    將現行第一款及第二款合併,不分款列示,另酌修文字。
  3. 中華民國103年2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0089號令修正

    第十點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年限如下:
    (一)果樹、苗木、茶及油茶:五年。
    (二)其餘為三年。
    因應果樹、苗木、茶及油茶等生長週期特殊性,爰增訂並放寬其週轉金貸款期限。
  4.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69號令修正

    第十點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三年。
    文字修正。
  5.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訂定

    第十點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核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三年。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