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法規查詢系統 農業金融法規
查詢系統

分享至

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25085574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要點 第十七點
  1.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85084745B號令修正,並108年11月25日生效

    第十七點

    本貸款資金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動用完畢。但屬資本支出,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第一次動用,並依工程進度於一年內動用完畢。
    借款人確有困難,致工程未能於前項期限內完成者,得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延長資本支出貸款之動用期限,最長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前項申請,經評估確有必要者,應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變更動用期限。
    為落實資金管控機制並考量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共同適用規定應有一致性原則,且為使用語一致、明確,爰酌作文字修正,並將現行但書規定移列新增為第二項,另增訂第三項規定,俾利全國農業金庫控管額度。
  2.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65084050A號令修正第3點、第11點、第17點,並106年6月9日生效

    第十七點

    本貸款資金應於貸款核准後三個月內第一次動撥,並依工程進度於一年內動撥完畢。但借款人確有困難,工程未能於一年內完成者,得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延長動撥期限,最長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為落實資金管控機制並兼顧實務需求,參考其他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體例,修正資金撥付期限,並增訂得申請延長動撥期限之但書規定。
  3.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訂定

    第十七點

    借款人應於貸款經辦機構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動用完畢。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