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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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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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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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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137467067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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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 第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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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農業部農授金字第1137467067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規定;並自113年8月2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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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點
本基金各項貸款項目及額度由農業部依施政需要另定之。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本基金貸款,其額度不得超過全國農業金庫控管額度。相關控管措施由全國農業金庫訂定,並報農業部備查。
每一借款人申請本基金貸款總餘額上限為新臺幣八百萬元。但個別貸款所定最高貸款額度逾新臺幣八百萬元者,從其規定。
前項所定貸款總餘額上限之計算,不包含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農業保險貸款、農民紓困貸款、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對象為經農業部認定配合農產品產銷調節措施之貸款。
第三項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生效前,貸款經辦機構已受理本基金貸款案件,依受理時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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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農業部農授金字第1125085573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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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點
本基金各項貸款項目及額度由農業部依施政需要另定之。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本基金貸款,其額度不得超過全國農業金庫控管額度。相關控管措施由全國農業金庫訂定,並報農業部備查。
每一借款人申請本基金貸款總餘額上限為新臺幣八百萬元。但個別貸款所定最高貸款額度逾新臺幣八百萬元者,從其規定。
前項所定貸款總餘額上限之計算,不包含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農業保險貸款、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對象為經農業部認定配合農產品產銷調節措施之貸款。
第三項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生效前,貸款經辦機構已受理本基金貸款案件,依受理時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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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095085177A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規定;並自109年1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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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點
本基金各項貸款項目及額度由農委會依施政需要另定之。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本基金貸款,其額度不得超過全國農業金庫控管額度。相關控管措施由全國農業金庫訂定,並報農委會備查。
每一借款人申請本基金貸款總餘額上限為新臺幣八百萬元。但個別貸款所定最高貸款額度逾新臺幣八百萬元者,從其規定。
前項所定貸款總餘額上限之計算,不包含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農業保險貸款及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對象為經農委會認定配合農產品產銷調節措施之貸款。
第三項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生效前,貸款經辦機構已受理本基金貸款案件,依受理時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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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4017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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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點
本基金各項貸款項目及額度由農委會依施政需要另定之。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本基金貸款,其額度不得超過全國農業金庫控管額度。相關控管措施由全國農業金庫訂定,並報農委會備查。
每一借款人申請本基金貸款總餘額上限為新臺幣八百萬元。但個別貸款所定最高貸款額度逾新臺幣八百萬元者,貸款總餘額則從其貸款規定之最高貸款額度。
農民團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不計入前項每一借款人貸款總餘額上限。
第三項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生效前,貸款經辦機構已受理本基金貸款案件,依受理時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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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9508009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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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點
本基金各項貸款項目及額度由農委會依施政需要另定之。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本基金貸款,其額度不得超過全國農業金庫控管額度。相關控管措施由全國農業金庫訂定,並報農委會備查。
每一借款人申請本基金貸款餘額上限為新臺幣八百萬元。但申貸農機貸款、輔導漁業經營貸款、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農業產銷班及班員貸款、農業節能減碳貸款、小地主大佃農貸款者,則從其貸款規定之最高貸款額度。
前項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生效前,貸款經辦機構已受理本基金貸款案件,依受理時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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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55080405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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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點
本基金各項貸款項目及額度由農委會依施政需要另訂之。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本基金貸款,其額度不得超過全國農業金庫控管額度。相關控管措施由全國農業金庫訂定,並報農委會備查。
每一借款人申請本基金貸款餘額上限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但申貸農機貸款、輔導漁業經營貸款、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者,則從其貸款規定之最高貸款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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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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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點
本基金各項貸款項目及額度由農委會依施政需要另訂之。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本基金貸款,其額度不得超過全國農業金庫控管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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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0955080181號
- 發文日期:
- 95年06月06日
- 函令摘要:
- 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各貸款相關規定所提最高貸款額度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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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0995080571號
- 發文日期:
- 99年12月15日
- 函令摘要:
- 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須報請本會專案核定個案最高貸款額度之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