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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37467067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 第四點
  1.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農業部農授金字第1137467067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規定;並自113年8月20日生效

    第四點

    本基金各項貸款項目及額度由農業部依施政需要另定之。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本基金貸款,其額度不得超過全國農業金庫控管額度。相關控管措施由全國農業金庫訂定,並報農業部備查。
    每一借款人申請本基金貸款總餘額上限為新臺幣八百萬元。但個別貸款所定最高貸款額度逾新臺幣八百萬元者,從其規定。
    前項所定貸款總餘額上限之計算,不包含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農業保險貸款、農民紓困貸款、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對象為經農業部認定配合農產品產銷調節措施之貸款。
    第三項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生效前,貸款經辦機構已受理本基金貸款案件,依受理時規定辦理。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五項未修正。
    二、為利農民申貸農民紓困貸款,爰修正第四項規定,農民紓困貸款排除適用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總餘額上限規定。
  2.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農業部農授金字第1125085573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第四點

    本基金各項貸款項目及額度由農業部依施政需要另定之。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本基金貸款,其額度不得超過全國農業金庫控管額度。相關控管措施由全國農業金庫訂定,並報農業部備查。
    每一借款人申請本基金貸款總餘額上限為新臺幣八百萬元。但個別貸款所定最高貸款額度逾新臺幣八百萬元者,從其規定。
    前項所定貸款總餘額上限之計算,不包含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農業保險貸款、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對象為經農業部認定配合農產品產銷調節措施之貸款。
    第三項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生效前,貸款經辦機構已受理本基金貸款案件,依受理時規定辦理。
    一、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為「農業部」,酌修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文字。
    二、第三項及第五項未修正。
  3.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095085177A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規定;並自109年11月1日生效

    第四點

    本基金各項貸款項目及額度由農委會依施政需要另定之。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本基金貸款,其額度不得超過全國農業金庫控管額度。相關控管措施由全國農業金庫訂定,並報農委會備查。
    每一借款人申請本基金貸款總餘額上限為新臺幣八百萬元。但個別貸款所定最高貸款額度逾新臺幣八百萬元者,從其規定。
    前項所定貸款總餘額上限之計算,不包含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農業保險貸款及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對象為經農委會認定配合農產品產銷調節措施之貸款。
    第三項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生效前,貸款經辦機構已受理本基金貸款案件,依受理時規定辦理。
    一、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項未修正。
    二、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利農(漁)民申貸農業保險貸款,及為支應經農委會認定配合農產品產銷調節措施之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相關農產品產銷調節之資金需求,爰修正第四項規定,農業保險貸款及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對象為經農委會認定配合農產品產銷調節措施之貸款,排除適用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總餘額上限規定。
  4.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4017號令修正

    第四點

    本基金各項貸款項目及額度由農委會依施政需要另定之。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本基金貸款,其額度不得超過全國農業金庫控管額度。相關控管措施由全國農業金庫訂定,並報農委會備查。
    每一借款人申請本基金貸款總餘額上限為新臺幣八百萬元。但個別貸款所定最高貸款額度逾新臺幣八百萬元者,貸款總餘額則從其貸款規定之最高貸款額度。
    農民團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不計入前項每一借款人貸款總餘額上限。
    第三項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生效前,貸款經辦機構已受理本基金貸款案件,依受理時規定辦理。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為簡化第三項之但書規定,修正為個別貸款所定最高貸款額度逾新臺幣八百萬元者,貸款總餘額則從其貸款規定之最高貸款額度。
    三、為協助農民團體及農企業遭受天然災害,得以儘速復耕復建,比照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不計入每一借款人貸款總餘額上限,爰增列第四項規定。
    四、現行規定第四項移列第五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5.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95080090號令修正

    第四點

    本基金各項貸款項目及額度由農委會依施政需要另定之。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本基金貸款,其額度不得超過全國農業金庫控管額度。相關控管措施由全國農業金庫訂定,並報農委會備查。
    每一借款人申請本基金貸款餘額上限為新臺幣八百萬元。但申貸農機貸款、輔導漁業經營貸款、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農業產銷班及班員貸款、農業節能減碳貸款、小地主大佃農貸款者,則從其貸款規定之最高貸款額度。
    前項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生效前,貸款經辦機構已受理本基金貸款案件,依受理時規定辦理。
    一、考量農貸資源有限,為避免過度集中於少數借款人,使資源得以公平分配,以協助更多農漁民取得營農所需融資,爰將每一借款人申請本基金貸款餘額上限由一千萬元調降為八百萬元,另但書規定配合貸款餘額上限之下修,增列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等五項貸款,以資明確。
    二、為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爰增訂第四項,規定本基金貸款申請案件於本要點九十九年○月○日修正生效前已送達貸款經辦機構者,得依修正生效前之規定辦理。
  6.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55080405號令修正

    第四點

    本基金各項貸款項目及額度由農委會依施政需要另訂之。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本基金貸款,其額度不得超過全國農業金庫控管額度。相關控管措施由全國農業金庫訂定,並報農委會備查。
    每一借款人申請本基金貸款餘額上限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但申貸農機貸款、輔導漁業經營貸款、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者,則從其貸款規定之最高貸款額度。
    一、修正第二項及增列第三項規定。
    二、為加強本基金額度控管,爰修正第二項,授權由全國農業金庫訂定相關控管措施,並報本會備查。
    三、為使有限資源得以公平分配,避免過度集中於少數借款人,並考量借款人之償債能力及風險,爰增列第三項,規定每一借款人申請本基金貸款最高餘額上限一千萬元。另因 部分貸款項目之貸款額度高於一千萬元,故申貸該等項目者,從其貸款規定之最高貸款額度,如農機貸款自動化設備(非畜牧部分)最高貸款額度為二千萬元,則該借款人之貸款額度上限則為二千萬元,以此類推。
  7.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修正

    第四點

    本基金各項貸款項目及額度由農委會依施政需要另訂之。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本基金貸款,其額度不得超過全國農業金庫控管額度。
  1.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55080181號
    發文日期:
    95年06月06日
    函令摘要:
    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各貸款相關規定所提最高貸款額度疑義案
  2.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95080571號
    發文日期:
    99年12月15日
    函令摘要:
    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須報請本會專案核定個案最高貸款額度之作業程序